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申请十个条件之高收入
今天简要分析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申请十个条件之高收入。
在EB1A的十个条件中,高收入这一条与其他条件相比,被主张的频次相对就比较少。
这可能与两个因素有关:一是我国申请人的心理往往偏向于不张扬,特别是关于收入这一块;
二是申请人的收入结构的多元化,一些申请人无法为所有的收入提供完备的流水证明。
法规原文:
Evidence that the alien has commanded a high salary or other significantly high remuneration for services, in relation to others in the field.
呈请人与专业领域内同行相比,拥有高工资或明显高报酬的证据。
关于这一条,美国移民局判断的重点是以下两方面:
1、 是与同行同等职业的人比。
呈请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表明:在相同或相近领域内,申请受益人拥有比同等职位其他人显著高的收入或酬劳。
对于跨行业不能比,这一点比较容易理解,例如教师不用去和那些高收入的足球运动员相比,教育家也不用和画家相比。同样的,同行业不同职位也不能相比,比如一个公司总经理,不能和行业内部门经理比。
2、 要证明“显著高于”。
这里的“高”不是仅仅高于你一起工作的同事,也不是仅仅高于业内平均工资,而是“显著”地高于同等职位的业内同行。可见这里的“高”是相对的,而不但是绝对数字。
不同国家的申请者应该基于本国的工资统计数据(如行业薪酬报告)和可比性证明来评估,不是简单地转换成美元同美国工资相比看是否属于高薪。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法律条文在此使用了“工资”(Salary)或“酬劳”(Remuneration两个字眼。“工资”是指支付给劳动服务的固定报酬,一般指年薪、月薪等;“酬劳”是指一个人工作之后付给的金钱,或者叫酬金。
因此,我们认为以薪酬基础计算或者衍生出来的收入补偿,不管它的名称是奖金,佣金,津贴,分红,都可以列入杰出人才衡量标准里的“酬劳“范围。
但是,申请受益人的所能主张的收入都必须是因为其在专业领域内的才能得到的收入,对于专业领域外的,比如炒股、艺术品或房产投资、非本专业领域内的书籍版税等与专业领域不相关的收入,都不计算在内。
考量申请人是否符合“高收入”这一标准,基本就从以下两条考虑。
1、申请人的收入与同行同职位相比“显著的高”;
2、可以提供所有这些收入的客观流水、证明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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