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快讯】挑战美国移民局对“保证赎回”解释的一次成功诉讼 ...

由Ron Klasko和Dan Lundy领导的Klasko诉讼团队在联邦法院完成了一项诉讼。此项诉讼对于EB-5投资人和项目开发商具有深远意义。



【移民快讯】挑战美国移民局对“保证赎回”解释的一次成功诉讼 ...


2020年8月21日,Merrick Garland法官代表美国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就Mirror Lake Village, LLC诉Wolf一案下达了意见书。此案由Dan Lundy和我在地方法院中提起,最终由巡回上诉法院做出开创性的判决。由于多个原因,此判决对于EB-5相关交易和上诉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些原因包括:


这是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定义什么是投资满足“at risk”,什么是“保证赎回”的第一个案件;
这是联邦法院认可“卖出期权”(即由投资人行使的、在未来某个时间赎回其投资的期权)投资的第一个案件。之前很多案件已经认可了“买进期权”(由投资公司行使的期权),但尚未认可“卖出期权”;
此判决与美国移民局(USCIS)政策手册中关于赎回的解释不一致,我们一直认为USCIS的解释不合法。

在这篇博文中,将回顾Mirror Lake投资的相关事实、法院判决措辞、以及此判决对于EB-5相关交易的意义。其中包括对USCIS政策手册中的特定措辞、以及其与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判决中不一致的地方进行讨论。
Mirror Lake是一个有多位投资人的直投EB-5项目。交易文件中包括“卖出期权”,即在投资人成为有条件永久居民之后,投资人有权按照购买价格立即赎回其投资。除此之外,投资人还有权选择每年将其投资权益的20%销售给Mirror Lake,持续五年,从其获得有条件永久居留权之后的2年后开始。规定的销售价格应该等于Mirror Lake权益的公平市价。然而,关键的是,行使上述“卖出期权”的前提条件是在相关投资人行使此项期权之时,Mirror Lake具有“充分可用的现金流”。我们成功辩称由于存在此前提条件,因此规定的赎回不属于“保证”赎回;因为无法保证企业在未来是否能够成功、甚至不能保证其是否能够存续。而且即使成功,也无法保证其在某个特定日期具有可用的现金流。


此判决与USCIS政策手册中的规定不一致,导致USCIS政策手册中关于赎回、以及哪些协议构成不允许的债务协议的所有内容都需要进行修改。法院的判决为在EB-5交易文件中包含赎回条款提供了法理基础。更重要的是,此项判决为在此问题上等待RFEs和NOIDs的项目和投资人、以及针对涉及到“at risk”和“保证赎回”的之前否决决定向联邦法院提起上诉提供了法律框架。
下列内容摘录自USCIS政策手册,我们认为这些内容是不正确的,与上诉法院的意见书相违背:


“具有在达到永久居留条件之后尽快退出投资的明显意图的协议,将可能构成不被允许的债务协议。”
“一般来说,申请人可能不会在明知有意愿的买家将在某个时间、或者按照某个价格购买其投资的的情况下签订协议。”
“移民投资人与新的商业企业之间签署的任何协议,如果其中规定了投资人具有赎回投资的合同权利,则将构成不被允许的债务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投资资金不构成合格的出资要求。”
“由投资人行使的选择权……如果投资人有权赎回…[将构成]不被允许的………协议,[且]不能通过增加其他要求或前提条件予以补救,例如回购证券以现金的可用性为条件;……或者投资人可能不会选择行使相关权利。”
“在定义不被允许的协议时,并不要求保证赎回投资。只要规定了投资人有权要求回购,不论新的商业企业是否有能力回购,都将构成不被允许的债务协议。”
 “授予申请人期权,允许其要求新的商业企业在某个特定时间、或者在发生特定事件后(例如:申请人去除永久居留权条件)、或者按照规定价格(不论是固定价格、还是按照固定公式计算)赎回其持有的所有或部分权益的协议,[都构成]……不被允许的债务协议。”

我们一直主张美国移民局关于“at risk”、“保证赎回”和“债务协议”的政策是不合法的。我们很感激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同意我们的意见。我们希望,此判决将有助于正以上述理由被质疑、或者之前的申请以上述理由被拒绝的众多投资人和项目开发商,以及能帮助到未来继续开发各种投资工具的EB-5项目开发商。
本文中的材料不构成直接的法律建议,仅供参考。收到或者阅读本文并不会建立任何律师与委托人关系。在需要与移民相关的具体问题时,本文中的信息不能用于替代正式的法律意见。
作者:H. RONALD KLASKO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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